钦南区、钦北区教育局,市区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检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迎接自治区语委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做好我市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的自查、自评工作,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市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钦南区、钦北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一)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1.教育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1)有普及普通话的要求;(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5.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所有在职教师80%测试达标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分值。
6.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7.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8.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9.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1)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宇、二简字或错别字;手书字中不得出现错别字,手书字中出现繁体字、异体字要配放规范字副牌。(2)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手书字不得出现错别字。
10.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1)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不得出现不规范字,内文不得出现不规范字;(2)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不得出现不规范字。
11.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12.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1)板书用字符合要求,不得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2)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不得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
13.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汉字。
(二)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1.规范公务用语
⑴加强普通话培训工作,要求局机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工作人员均须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⑵在日常工作中,全体干部职工要将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和交际用语,养成讲普通话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2.规范公文用字
⑴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86年《简化字总表》、 1988年《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1958年《汉语拼音方案》、1988年《汉语拼音正词基本规则》,熟悉、掌握规范字和异形字以及汉语拼音的正确使用方法。
⑵公文、印章、简报等公务活动用字和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公示性用字,都要做到规范使用,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简字,即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并避免错别字。
⑶公文的书写和格式要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坚决退回重办,确保公文管理规范。
三、自查、自评步骤
1.评估动员(4月中旬前)
召开市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动员大会,学习有关要求和评估标准,根据各项指标将迎检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
2.各单位对照标准开展自查(4月13日~5月30日)
⑴检查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措施等情况。
⑵检查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测试、达标情况;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是否将普通话作为内部工作用语、公共用语、会议用语和交际用语,养成讲普通话的良好习惯。
⑶检查2003年以来本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字(包括公文、印章、简报、各类证书、证件等用字)情况和公示性用字(包括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用字)情况。
⑷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整改地名标志牌用字规范情况,由区划地名处负责落实。
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在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3.做好总结自评工作(5月8日~5月30日)
局机关以及各直属学校在全面完成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写好总结,做好自评,整理好台账。所有工作在5月底完成。
4.局组织系统内全面自查整改(6月1日~6月30日)
在各单位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局将按照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要素及评分标准组织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将督促责任单位按照一个问题一条措施逐处整改,并在6月底全部整改结束。
5.巩固提高阶段(6月~7月)
6.迎接评估阶段(8月~11月)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增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法律意识,规范公务用语用字和教学用语用字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规范公务用语用字和教学用语用字作为改进机关作风、强化依法行政和文明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的重要方面,统一思想,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规范使用公务用语用字的能力。市直各学校,各业务科室,要清理、整改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的现象,维持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可以紧紧围绕迎评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影响广泛、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通过现有宣传橱窗、墙报,或在主要公共场所(如在教室、会议室、楼道等)设置标语牌、提示牌等方式,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3.加强监督,长效管理。各单位要在落实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各项措施的同时,自觉接受所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级、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要不折不扣的接受并整改。各单位要在对公务用语用字和教学用语用字作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基础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公务用语用字和教学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各单位要建立检查、反馈、整改制度,发现不规范用语用字及时予以纠正。要将规范公务用语用字和教学用语用字纳入对部门和人员的考核、推优评优工作之中,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钦 州 市 教 育 局
钦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