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份,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电[2005]287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钦政办电[2005]108号文的精神要求,到各县区检查关于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贯彻情况,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一)宣传贯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的情况;(二)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及人员配置情况;(三)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四)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五)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相关资料及工作记录。检查中认为目前各县区都能落实机构,组织、建设队伍,特别是“两基”的巩固和提高,教育督导起到关健性的作用,充分发挥了教育督导在学校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作用。但部分县(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如何督政力不从心,督导室人员配备未达《办法》要求,督学队伍力量相对薄弱,有待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根据文件要求,我室已做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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