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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来源:区教育厅 作者: 发表日期:2006-01-10


各有关市语委、教育局,区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要求,根据我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划,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教育厅决定,从2005年起对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评估范围:柳州(含柳铁)、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贵港、钦州、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13个地级市所在地的城区部分。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
    (二)具体时间安排:
    2005年——桂林市。
    2006年——柳州、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5市。
    2007年——玉林、贵港、河池、百色、贺州5市。
    2008年——来宾、崇左2市。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评估内容: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
    (二)评估标准:依照《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另行通知)执行。
    (三)评估总分260分,合格标准是:总得分182分以上(即达到二类城市评估标准总分的 70%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
    三、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根据“城市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我区二类城市评估工作由自治区语委、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受评城市(包括属地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各市语委负责。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市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明确职责。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为依据,做好迎检动员;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增强依法用语用字的意识;制定实施计划,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和要求,落实责任人员。 
    2.对照检查,改进工作。各有关行业系统,特别是市语委成员单位要对照评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找出差距,逐步改进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
    3.市级检查评估。由市语委对照评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自行对各领域进行检查评估。
    4.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市语委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自治区语委、教育厅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包括自查自评评分情况)。
    (二)自治区语委、教育厅评估认定。
    1.根据各市提出的评估申请,自治区语委、教育厅审阅各市的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 并通知受评城市。
    2.组织评估组,协商各市,确定定点和随机检查的单位和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3.派出评估组对各市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4.自治区语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备案。
    四、评估方式
    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由评估组以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机关,市教育行政部门,新闻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两个市级局(委、办)、一个城区政府。
    (二)学校:随机检查1所幼儿园,1所小学,1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1所非师范类高校,1所师范院校。没有非师范类高校和师范院校的,改在中小学校检查。 
    (三)广播影视:定点检查市电视台(包括主管部门),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何一个频道的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四)新闻出版: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一市级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五)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一个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五、评估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受评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评估依据”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与受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将评估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自治区语委汇报。
    六、开展迎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对于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评估,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行,对提高城市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政府行为。迎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市语委、教育局要切实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认真规划和安排。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行业和部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使各项工作如期开展并达标。
   (二)抓住重点,依法推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党政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规定,这四个领域是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也是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要发挥四个重点领域的带头作用、基础作用、榜样作用、窗口作用,注意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带动全社会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做好迎接城市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引导各部门重视公务用语用字的规范。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逐步改进,创造条件,如期达标。迎评准备工作重在抓建设、抓过程,抓实效。通过评估,使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语言文字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切忌突击应付和形式主义,确保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各市特别是新建地级市语委要结合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关注城市扩建、改建项目的社会用字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的不规范字,避免事后改正造成人、财、物力的浪费。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
    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是一个阶段性成果。要注意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全面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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