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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收取学杂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06-02-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求学者的权益,制止乱收费,现将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收取学杂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学校和教育机构必须要按照市、区县教委(成教育局)核准备案、 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杂费,变更收费标准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学校和教育机构学制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取学杂费时不得跨学年收费。并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3、学校和教育机构学制为一年以下实施短期培训的,取学杂费时不得跨期收费。

  4、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接受物价、财政、 审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违反规定跨学年收取学杂费以及对老生按新生标准收取学费的,均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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