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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06-02-10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本栏相关信息]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
·关于严格控制社会力量办学评比活动的通知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收取学杂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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